98年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完全補助課程」職業訓練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
年子女之監護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 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該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 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 作許可者,政府補助訓練經費100%,全額免費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特定對象於受訓期間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服務站(非自願離職者)或培訓單位(其他特定對象)。